郑州杰林_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x
《郑州杰林_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杰林_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郑州杰林_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 第 3 13 号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7 月 3 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平安事故罚款惩罚规定(试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确定已经 2015 年 1 月 16 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
2、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和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限制人
3、、投资人)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供应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缘由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方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4、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有意不照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有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
5、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确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郑州 生产 安全事故 罚款 处罚 规定 试行 总局 77 修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