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对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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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水务局对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20)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穗水规字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 5 月 6日 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设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由辖区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职权。其次章 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应当经省级以上(含本数,下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
3、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参加制定本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的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三)对市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四)指导各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帮助水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据有关规定列席、参与受监水务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对市属水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市属水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驾驭
4、辖区内水务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状况,刚好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觉的重大问题,总结沟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阅历;每季度对市属水务工程质量状况及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季度末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帮助水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据有关规定列席、参与受监水务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本
5、行政区域内区属水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区属水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驾驭辖区内水务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状况,刚好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觉的重大问题,总结沟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阅历;每季度对区属水务工程质量状况及监督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季度末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实际工作须要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未设置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置专职质量监督员。 专职质量监督员数量根据受监工程每 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 8千
6、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 1人配备,且不得少于 2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75%。 第九条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水务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询问或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三)熟识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经市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条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实行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
7、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运用止,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要接着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当依据工程管理权限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报告后,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完工后未能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8、的,应按规定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一)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缘由、工程进度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未能刚好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暂缓验收的缘由、质量保障措施以及验收合格前不能投入运用的书面承诺等资料。 (三)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属实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四)工程项
9、目复原质量监督的,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复原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复原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五)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复原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复原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等级核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未提交结论为合格(含优良)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
10、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及其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状况资料(含主要岗位的上岗证书)。 4.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专项设计及专家评审、审批状况等)及永久设备清单。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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