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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县 级 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监督和相关业务单位管理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详细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接着以社会团体
2、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干脆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干脆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常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状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
3、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依据年度工作报告,发觉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依据发觉的问题
4、以及年检状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惩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安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手续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县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峻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
5、或者不根据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根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峻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运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
6、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接着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部门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监督和相关业务单位管理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详细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7、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接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方法规定,民办非
8、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干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干脆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常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状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
9、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依据年度工作报告,发觉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依据发觉的问题以及年检状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惩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安排、实施检查、通 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
10、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峻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根据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根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运用捐赠、资助的。
11、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接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部
12、门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三) ) 养老机构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平安、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平安措施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13、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 50%。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对全部机构进行检查。3重点督查:依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 3 次。四、监督检查程序 1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平安、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平安进行检查; 2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3依据检查状况,视情处理各类状况; 4检查状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觉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觉已经许可
14、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赐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觉被检查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觉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觉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四)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监管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民政所和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是否公允公正公开。三、监督检查方式 派出工作组,实行听取汇报、查看低保档案资料、召开村民代表座谈、进村入户排查等方式开展。四、监督检查措施 1纪检、审计监督 2社
15、会监督 3系统内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违法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中心、省和市县各级救灾款物监管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民政所二、监督检查内容 中心、省和市县各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监督检查方式 派出工作组,实行听取汇报、查看拨款文件和灾民救助花名册、召开灾民座谈、进村入户排查等方式开展。四、监督检查措施 1纪检、审计监督 2社会监督 3系统内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民政专项资金运用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民政办、敬老院和下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政专项资金的安排、运用、管理及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派出检查组,查看账簿和财务档案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纪检、审计监督 2定期检查 3系统内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报局领导批准后,下发通知,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检查发觉问题提出整改看法,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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