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若干意见.docx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若干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若干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看法 (甬检发20203 号 2020 年 2月 8日) 为深化实行党中心、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平安,依法严惩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看法: 一、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惩治重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予以从重打击: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
2、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2.有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平安,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的。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症状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峻,危害公共平安,构成过失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的。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4.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
3、防治该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 5.未经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的注册商标全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 6.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供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症状人员、亲密接触者或者疫区接触史人员个人信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波市 人民检察院 对于 严厉 打击 危害 新型 冠状病毒 感染 肺炎 疫情 刑事犯罪 若干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