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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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思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索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论基础 (一)欧陆“公益学说”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冲击。19世纪后期,“个人本位”的罗马法理念渐渐向“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转移。“公益学说”理论正是在这种思潮影响下确立的。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起诉或者其它方式介入一些涉及诸如国之安定、官府之诉讼、属于官之土地、邑并公舍等诉讼中去。”民事执行程序干脆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益进行安排,更须要检察监督的介入。如对国有资产的追缴,当事人之间串通,一方不申请执行,假如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二)前苏联“干预学说”监督模式
2、的构建。前苏联在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也发觉须要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其理论是建立在否定公私法划分,公权强行介入私法关系的“干预学说”的基础之上的。前苏联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监督权从一般国家权力中分别出来,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在“干预学说”的支撑下,“前苏联以立法形式建立了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制度,给予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前苏联的“干预学说”,由于在肯定程度上干扰民事诉讼主体的正值利益,与“私法自治”的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相违反,有肯定的不行取性。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而言,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权力机
3、关(立法机关)是个全权机关,正因为此,也造成了由其派生的权力之间的失衡。由于行政权拥有强大的、广泛的社会管理权力,一旦滥用职权,不当干涉司法,势必威逼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而司法权拥有行政审判的权力,虽然可以对行政权构成肯定制衡,但判决如受到行政权的抵制而得不到执行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此外,法官拥有对刑事、民事案件方面的审判权,如法官滥用权力,违法审判,也难以受到由民检部门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从案件的来源看主要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觉提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确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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