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用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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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用2篇)篇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篇一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全部者安排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安排等事项的处理。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等规定须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须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
2、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变更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安排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计算清算所得。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全部者安排的剩余资产。被清算
3、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安排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篇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篇二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
4、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全部者安排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安排等事项的处理。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等规定须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须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变更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安排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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