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最新版(优秀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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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最新版(优秀7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牛牛范文网为挚友们整理了7篇房屋买卖合同最新版,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篇一:房产买卖合同 篇一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同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甲方向乙方不行撤销地陈述并保证:甲方为xxx厂职工,拥有购买xxx园 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并可以通过审批审核等手续,按经济适用房待遇及本厂实惠待遇取得该房的产权;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取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后,将无
2、条件把该房转让给乙方,并应乙方的要求刚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甲方负责办理该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购买等一切手续,并尽力促成转让条件的早日成就,转让之时协作乙方办理好产权变更所必需的一切事宜;在入住、物业管理等方面赐予帮助;为乙方争取在购入该房时的各种实惠;甲方认可: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以后所为的与该房有关的行为为甲方的授权;4、甲方保证届时将该房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甲方按经济适用房待遇及本厂待遇购入价格的基础上净增加柒仟元;契税及其它手续费由乙方担当;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购买该房的费用支付数额及进度先行按实支付购房款;甲方不行撤销地认可:甲方购买该经济适用房时支付的一切费用为乙方所代付而不论付款凭证上的付
3、款人为谁。5、甲方承诺在达到转让条件前,该房由乙方占有,乙方有权自主装修,甲方给予乙方完全的收益权、运用权、再转让合同权益的处分权;甲方应刚好将该房的资料和产权证等移交给乙方;乙方在运用房屋时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公序良俗;6、本合同成立后,如因乙方的缘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壹万元,如因甲方的缘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两万元;7、甲乙双方应秉持诚恳守信、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的原则充分有效地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之处,应尽量协商解决;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可补充约定。甲方: 乙方:电话 电话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篇二:相关内容】: 篇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问题的提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夫涌向城市,由于各种缘由,他们选择在城市长期居住而准备卖掉农村的房屋;而部分城镇居民则由于憧憬农村田园式的生活或其他缘由而准备在农村买房。在这种供需的双重刺激下,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尽管部分高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均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
5、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实践中执行效果不志向。我国城市郊区的农夫集体在户籍制度上通常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就前者而言,该集体土地为集体全部当属无疑,而就后者而言,该集体土地依据(以下简称条例)其次条第五项即转化为国家全部。基于上述土地全部权制度,对于农村私房买卖纠纷,有主见合同内容Υ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者(以下简称合同无效说),有主见合同有效权利发生转移者(以下简称合同有效说),有主见合同房屋买卖部分有效而宅基地运用权买卖部分无效者(以下简称部分有效说)。上述三种主见的持有者,主要是以合同债权为基础,采我国合同法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
6、模式,从合同文字表面推断债权是否成立动身来推断农村私房全部权是否移转给买受人。这种静止地思索问题的方法,其缺陷在于在现行农村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特定主体的条件下,缺乏探询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与集体土地全部权变动过程相结合,在动态中确定权利变动、归属的思索,因而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二、关于农夫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评析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有:1、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全民全部,即国家全部土地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运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上面
7、法条可知集体土地运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运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运用权是不是同意转让或转让给谁因是由土地全部权人确定,也就是说因由村集体确定,所以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运用权移转的,必需附条件是确定的,如经村集体同意,或免费改收费补交,至于购入房屋者不应有身份的限定。2、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8、不予批准。从六十二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运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一户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的限制。从今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目前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对于你是否有宅基地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目前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使农夫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冲突。3、第六十三条: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9、农业建设。从上可知,这条是针对建设用地来说,除了其次款规定外,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假如是为了非农业建设,就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此款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经批准的,全部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法律应是允许的。4、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立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两条规定了宅基地运用权的内容及取得、行使、转让等规定。与宅基地转让有关的有益提示是,宅基地的转让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可按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有许多禁止性规定。5、
10、 1982年1月7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运用,全部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Υ法转让。;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针对宅基地全部权严禁买卖、出租和依法转让。6、 1999年5月6日发布的(以下简称通知)的其次条规定:加强对农夫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夫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夫集体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运用权必需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此条也是针对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对
11、于已批宅基地农夫建房后卖房而引起的宅基地运用权的移转并没有禁止。(其次款) 农夫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夫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立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此条应是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向农夫购买农村的住宅和运用集体土地建立,这同原城市的房屋农村户口不能购买的规定相类似,而以上的规定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三、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农夫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三种观点 。(一);合同无效说;的主要观点;合同无效说;认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尚δ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私房之下的土地依旧为农夫集体全部。依照最高
12、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看法)第7部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以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禁止出卖给该集体以外的主体。由于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处分了宅基地运用权,因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当归于无效。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说进一步主见,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各自返还原物。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等地上建筑物与土地运用权是不行分割的,买受人如返还宅基地运用权势必将房屋一并返还。该说认为,依据第五十五条出卖人与买受人担当均等的过错责任,但出卖人仅返还原购房款在因征收行为享受的巨额补偿金面前显失公允,因此出卖人应依据合同公允原则向买受人担当经济补偿
13、责任,将因政府拆迁应得补偿金之50%补偿给买受人。该说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实现了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具有肯定的社会可接受性。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长期以来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是受限制的,这样的案例许多。(二);合同有效说;的主要观点;合同有效说;的理由是: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平安。(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Υ反法律、
14、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夫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原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削减,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3)从法律同等爱护全部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夫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夫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夫权利的侵扰。众所周知,全部权的占有、运
15、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全部权的标记。假如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爱护农夫利益的国策完全南辕北辙。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夫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同时,限制农村房屋转让与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及中对各种性质全部权同等爱护的规定相违反。(4)我国新通过的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给予了农夫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
16、的精神,充分敬重农夫的自主性,信任农夫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夫安家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该说还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看法)第7部分第六十四条 和(1992)民他字第8号 (以下简称批复)找寻到了法律依据,认为农村房屋是可以转让的。(三);部分有效说;的主要观点该说认为,依据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自己的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的全部权,但由于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出让,因此买受人并δ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当发生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依据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评估价值
17、对买受人予以补偿,而宅基地运用权的补偿物照旧归出卖人及其所在集体全部。三、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价1、对于;合同无效说;的评价;合同无效说;以宅基地运用权禁止出卖给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主体为由否认了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具有肯定的道理。但是该说完全忽视了房屋出卖人对房屋的全部权以及当事人双方针对买卖房屋达成的合意,好像δ能全面分析土地运用权变动过程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此外,该说有关此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与现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相互ì盾。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共有三种方式:一是返还原物,二是赔偿损失,三是将双方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18、返还给集体、个人。第一种方式不难理解,既然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视为δ发生合同法律关系,财产状况应复原原状。第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比较严厉,即;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笔者认为,农村私房买卖的双方通谋损害集体利益的恶意是较难认定的。虽然这种买卖行为可能在客观方面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农夫集体的自治组织和其他集体成员几乎不干预出卖人的行为,因为前二者认为房屋的全部权是属于集体成员的,自然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余下的其次种方式是;合同无效说;借以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该说认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但是;相应责任;的范围如何
19、确定却并未说明。笔者认为,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各自供应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状况,再根据双方的过失比例相互抵消后确认最终的损失赔偿额。但是;无效说;就此了下文,转而认为出卖人在房屋实际征收价值中赐予买受人以;补偿;。根据有关探讨者的论述,补偿责任在我国民法领域有着以下三种明确的适用条件,即因见义勇为、紧急避险以及帮工和合伙产生的受益人应负的责任。假如根据;无效说;的思·,将补偿金作为预期的损失(或可得利益)依据买卖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分割。假定买受人购买农村私房目的即获得征收补偿金,出卖人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则应赔偿买受人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损
20、失;假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对于合同无效具有混合过错,则买受人应当按比例赔偿相当于该比例部分赔偿金的损失。问题是,假如关于买受人买房目的的假设成立,那买受人就明显具有Υ法的恶意,应当负有全部过错。这正是;无效说;在逻辑上的ì盾所在。2、对于;合同有效说;的评价;合同有效说;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政府将农村集体组织的全部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取得农夫集体土地全部权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如该命题成立则该说取得前后一样的逻辑自足,如不成立则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标的物能否交付即存疑问。传统民法理论依据物权变动的法律缘由,可以将物权变动划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21、。依通说,后者通常具有七种类型: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自己出资建筑之建筑物、因公权力取得、依法律干脆规定。假如将其次条五项之规定与以上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比较,似与;因公权力取得;最为接近,然而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中阐述了公权力取得不动产的三种主要情形:接受日本人之不动产、行使刑罚权予以收和依;平均地权条例;照价收买。因转变户口取得土地全部权与以上情形性质相差甚远。至于;依法律干脆规定;,按谢先生之论述仅限于法定抵押权、因混同而歼灭之物权、法定地上权以及典物全部权等数种情形,与因转变户口取得土地全部权也有较大不同。可以说,这种取得集体土地全部权的方式并不能为传统民法理论
22、所包含。我国民法学者陈更生先生将因转变户口而国家取得土地全部权的方式称作;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以区分于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对农村集体全部制土地进行的征收 。这种;概括国有化;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和已经自食其力建成具备城市功能、以其次、三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村集体全部制土地之上。 ;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公法上的特点集中表现为原来的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居民委员会、原来的乡(镇)转变为街道办事处,但是原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运用权并无改变,例如原属于集体的乡镇企业可以接着运用其建设用地,原农夫可以接着运用其住宅用地,转为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乡政府或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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