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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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驾驭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驾驭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学问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学问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内容。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学时数:9 9学时学时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
2、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1.1.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他物权偿为目的的他物权2.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是在债
3、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3.3.从属性从属性4.4.不行分性不行分性(1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权全部(2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3 3)债权一部分歼灭的,未歼灭部分仍对抵押)债权一部分歼灭的,未歼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物全部行使权利(4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抵押权设定
4、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削减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权削减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无义务补充担保。例:甲公司欠乙公司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1000万元,约定万元,约定9 9月月1 1日前还债,甲日前还债,甲以自己全部的楼房以自己全部的楼房5 5幢供应抵押,每幢估价约幢供应抵押,每幢估价约200200万元,后甲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到期不还债。设:(1 1)有)有2 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 3幢价值均上幢价值均上涨到涨到350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 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幢楼房
5、卖款中优先清偿10001000万元,可否?万元,可否?(2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 3幢楼房,丁分得幢楼房,丁分得2 2幢,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350万元以上,则乙只恳求拍卖丙的万元以上,则乙只恳求拍卖丙的3 3幢楼幢楼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3 3)后甲还款)后甲还款400400万元,余万元,余600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见一并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见一并拍卖全部拍卖全部5 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4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后乙公司分立为丙、
6、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600万万元,丁分得元,丁分得400400万元。现丙恳求一并拍卖全部万元。现丙恳求一并拍卖全部5 5幢楼房以优先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受偿,可否?(5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500万元,现甲恳求将抵押物减万元,现甲恳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至其中2 2幢,乙不允,甲的恳求有无法律依据?幢,乙不允,甲的恳求有无法律依据?5.5.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金等
7、代位物。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缘由不(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缘由不同)同)(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要效力为标准)要效力为标准)(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1.1.确保
8、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平安;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平安;2.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3.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旺盛。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旺盛。四、担保物权的取得四、担保物权的取得(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1.1.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2.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担当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担当(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干脆取得(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干脆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9、,基于法律规定取得。(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五、担保物权的歼灭五、担保物权的歼灭1.1.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7177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1 1)主债权歼灭)主债权歼灭(2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3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歼灭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歼灭的其他情形2.2.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5175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3.3.抛弃抛弃六、混合共同担保
10、六、混合共同担保(一)概念(一)概念 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供应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供应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范围相同或重合。(二)混合担保的处理(二)混合担保的处理1.1.约定优先的原则约定优先的原则2.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 1)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实现债权(2 2)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第三人供应
11、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3.3.供应担保的第三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供应担保的第三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第担保法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证责任。”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12、围是指担保人所担当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责任范围。(一)法定担保范围(一)法定担保范围依据物权法第依据物权法第173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的范围包括:1.1.主债权主债权2.2.利息利息3.3.违约金违约金4.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二)约定优先原则(二)约定优先原则物权法物权法173173条规定。条规定。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646条、条、6767条、条、8383条均有规定。条均有规定。物权法物权法与
13、与担保法担保法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的。的。八、反担保八、反担保(一)反担保的概念(一)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供应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供应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供应担保。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供应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反担保是第三人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运用的方法。普遍运用的方法。(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1171条条担保法第担保法第4 4
14、条规定: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定。”担保法说明第担保法说明第2 2条规定: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依据担保法说明,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依据担保法说明,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
15、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人之外的其他人。其次节其次节 抵抵 押押 权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供应担保的抵押财产,而为债权供应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
16、重要、最优越的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的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担保之王”。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2.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3.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4.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行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从属性、不行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1.“楼(船)花楼(船)花”抵押
17、抵押2.2.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物权法物权法182182条确认了条确认了“房地一体主义房地一体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1 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2 2)以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以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建筑物(3 3)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4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单
18、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地运用权(183183条)条)3.3.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产品等动产抵押,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可就这些动产优先受偿。可就这些动产优先受偿。4.4.农作物抵押农作物抵押 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与其尚未分别的土地运用
19、权不及于与其尚未分别的土地运用权(二)不行抵押的财产(二)不行抵押的财产1.1.国有、集体土地全部权国有、集体土地全部权2.2.集体土地运用权,但有两个例外集体土地运用权,但有两个例外(1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 2)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一并抵押用地运用权一并抵押3.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
20、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的,有效。4.4.全部权、运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全部权、运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留意留意4 4点:点:(1 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确定以其份额设抵押)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确定以其份额设抵押(2 2)共同共有物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共同共有物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则无效(3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谓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谓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抵押权之善意取得。(4 4)以共有船舶设抵押的,须经)以共有船舶
21、设抵押的,须经2/32/3以上份额的共有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人同意。5.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三、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意定抵押权,也就是说只能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意定抵押权,也就是说只能以抵押合同设立。以抵押合同设立。(一)当事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一)当事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1.1.抵押合同应接受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接受书面形式2.2.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3.3.禁止流押禁止流押(二)抵押权设立的公示(二)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抵押权设立的公示,因抵押财产
22、的不同而有所不抵押权设立的公示,因抵押财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接受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接受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四、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四、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一)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 同一财产上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立抵同一财产上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立抵押的,其清偿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押的,其清偿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反之,记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反之,都未登记的,出于同一依次依据债权比例清都未登记的,出于同一依次依据债权比例清偿
23、。偿。(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之费用。抵押权之费用。(三)抵押物的范围(三)抵押物的范围1.1.是否及于从物是否及于从物2.2.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及于孳息3.3.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1 1)不及于)不及于(2 2)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人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见优先受偿。人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见优先受偿。五、抵押人的权利、义
24、务五、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一)占有、运用、收益权(一)占有、运用、收益权(二)处分权(二)处分权这里的处分权能在狭义上运用,指抵押物的转让。这里的处分权能在狭义上运用,指抵押物的转让。1.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2.2.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1 1)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2 2)告知受让人)告知受让人六、抵押权人的权利六、抵押权人的权利(一)保全抵押物(一)保全抵押物1.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停止该行为人有权恳求停止该行为
25、2.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复原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有权恳求复原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3.3.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4.4.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1.1.前已指出,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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