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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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运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下文是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爱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托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
2、职责。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依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其次章 土地的全部权和运用权登记第四条 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土地全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全部证,确认全部权。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运用证,确认建设用地运用权。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
3、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确认运用权。其中,省级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登记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的全部权、运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法抵押土地运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的全部者、运用者变更名称、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依照本方法开垦的耕地,原土地全部权不变,土地运用权根据耕地开垦
4、合同的约定取得。变更土地运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土地的全部权、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农村宅基地运用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土地的全部权、运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第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确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全部权或者土
5、地运用权的,应当先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林地、草原的全部权、运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运用权,农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环境爱护的要求,土地供应实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6、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
7、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农用地转用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实行年度安排限制。土地利用年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根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无密级的土地资料应当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供应查询服务。第四章 耕地爱护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安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爱护区,已经划入的,应当进行调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削减的耕地面积,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征收农业税。第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需根据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
9、区的市、县(市),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耕地开垦管理方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其次十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运用权受法律爱护,在合同约定的运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变更原土地用途。其次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所增加的耕地,根据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土地整理合同约定取得土地运用权
10、。其次十二条 利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须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其次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建设占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运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应当组织耕种;该幅土地为农夫集体全部的,不予确认建设用地运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原耕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陕西省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方法的规定办理。其次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根据下列权限审批:(一)五十公顷(七百五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五十公顷以上二百公顷(三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
12、(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六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次十五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五章 建设用地其次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探讨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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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实施 土地管理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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