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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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题 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一、文献综述人大对司法机关详细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头后期起先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值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不同看法。 目前,在关于个
2、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辩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阻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特地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共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许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方法的方法”,因此不能简洁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公允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
3、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实行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一)国内探讨现状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
4、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探讨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索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峻的司法腐朽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明显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反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
5、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动身,就会发觉,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别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状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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