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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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23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肯定的误会,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肯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复原,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肯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
2、法实行,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主动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须要,反映广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看法,有的想方设法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当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为了消退分歧和模糊相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看法,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看法,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
3、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样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退对劳动合同法的误会,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退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4、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退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会,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激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作用。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应当说,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气,经验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它的制定和颁行,并不
5、像其它法律实施条例那样只是简洁的法条细化,而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理解分歧和模糊相识,有目的、有原则、有选择地,以法典编纂的方式制定的,无论是制定方式还是详细内容,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其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澄清了误会,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肃穆性。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单位片面理解法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其等同于过去的“铁饭碗”、“终身制”,且认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些单位还以变相方式违法裁员,很多员工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制止这些行为。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澄清无固定
6、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再次,实施条例强化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有关部门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当实施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的一样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实施条例精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避开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担当的法律义务
7、,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六个条文细化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29条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当的义务;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第3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第
8、35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重复适用的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特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很大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同时,劳
9、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行,还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详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1)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详细操作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
10、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针对劳动者有意拖延或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3)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有意曲解“连续工作满足十年”意思,规避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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