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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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订)山西省法律救济条例(2023年修订)20xx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西省法律救济条例将正式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共享的山西省法律救济条例(20xx年修订)具体内容,欢迎阅读。山西省法律救济条例(20xx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允正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
2、法律救济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供应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救济人员是指供应法律救济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救济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救济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救济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强法律救济基础设施、工作站点和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救济责任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救济经费由法律救济机构管理和运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乡(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救济机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救济有关的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救济社会公益宣扬。第五条法律救济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工作。法律救济机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询问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供应便捷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救济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救济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救济机构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救济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救
4、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通过案卷评查、质量评估和受援人回访等方式,加强法律救济案件质量管理。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法律救济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救济事业的捐助,向社会公开捐助资金运用状况,依法接受监督。激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法律救济事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救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法律救济范围和形式第九条公民对下列须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恳求国家赔偿的;(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发给抚恤金的;(四)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
5、)恳求支付劳动酬劳或者因劳动争议恳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因见义勇为或者爱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见民事权益的;(七)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平安、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恳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八)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九)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救济事项。公民可以就前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代书、公证、司法鉴定。第十条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
6、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供应法律救济:(一
7、)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第十二条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法律救济。第十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救济的经济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申请人居处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样的,根据受理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法律救济的形式包括:(一)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8、;(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五)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章 法律救济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救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救济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四)与申请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供应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义务兵、供应制学员及军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斗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
9、军人、警察的遗属;(四)因见义勇为或者爱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见民事权益的;(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恳求支付劳动酬劳或者工伤赔偿的;(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七)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实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八)社会福利机构供给的孤儿、弃婴;(九)恳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十)获得司法救助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托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救济。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救济的,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提交有代
10、理权的证明或者授权托付书。第十八条申请法律救济事项属于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其他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救济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救济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救济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托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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