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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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大家对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怎么样的法规?其分步施行有什么意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6月8日颁布,自20xx年9月1
2、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504号令,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来所称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临时公约改称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改称管理规约。3、如何理解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概念物业、业主?物业,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须要留意的是,将业主定义为房屋全部权人,并没有解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4、如何认定业主的身份?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物权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
3、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5、物业管理活动由哪些机关负责管理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和住房保障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敏捷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6、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详
4、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7、什么是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为什么要对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是指依据运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全部人独自运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全部人共同运用的共用部分,每一全部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出现,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许多的住宅小区,一栋楼通常为众多用户、住户全部,这就须要对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因此,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共享有全部
5、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共享有哪些权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一般属于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运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全部权的客体。规划上专性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
6、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共有部共享有哪些权利?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共有部分:(1)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部的场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运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担当义务;不得
7、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10、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如何处理?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共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1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
8、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根据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的规定。13、承租人等物业运用人在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中处于什么地位?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运用人,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确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担当相应义务。1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9、建议;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须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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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 条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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