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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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具体内容。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名词说明】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
2、的地下空间。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须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探讨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3、理。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须要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激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次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表层优先
4、支配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运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支配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支配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相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
5、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详细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相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涉及地下空间支配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具体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具体规划。地下空间具体规划包括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运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
6、建筑面积等。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安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须要修改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
7、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十五条【运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列入国家划拨用地书目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纳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证。第十六条【运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应当采纳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纳协议方式出让:(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8、二)地表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第十八条【运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年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运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第十九条【运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运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怜悯况,根据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肯定比例收取。详
9、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章 建设管理其次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变更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运用功能及性质。其次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意地下空间对环境、平安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运用要求,运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运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其次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
10、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次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开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刚好复原。其次十四条【施工平安】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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