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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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 (20xx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2、、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运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市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限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措施预防和限制食品平安风险,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
3、事务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平安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平安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平安工作合力。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在食品平安方面担当下列职责:(一)探讨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平安工作;(二)制定食品平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三)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重大问题的调查探讨,制定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探
4、讨、协调、确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市、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担当委员会在食品平安方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平安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助执法和宣扬教化等工作。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依据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平安事务处置中监
5、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担当监管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平安、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运用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平安企业标打算案工作;协作食品药品
6、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爱护、教化、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平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详细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制。
7、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平安工作职责状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九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供应食品平安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扬、普及食品平安学问,为政府完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提出看法和建议。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8、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平安的科研投入,激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科技应用探讨,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探讨、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平安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实力。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平安宣扬教化,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平安学问;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平安宣扬教化。激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学问的普及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加消费者食品平安意识和
9、自我爱护实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学问纳入相关教化课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学问的公益宣扬,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平安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平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平安标准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须要,加强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实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
10、评估体系。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实际状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担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精确,并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方案的要求,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刚好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
11、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第十五 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养分、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觉须要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供应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须要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刚好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平安风险警示的依据。经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担心全结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马上实行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须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马上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根据科学、客
13、观、刚好、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沟通。第十八条对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供应地方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食品平安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看法。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
14、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平安相关信息,并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干脆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十条对
15、干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其次十一条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激励外埠优质平安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平安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本市建立进口食品平安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接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
16、布等制度的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次节 生产经营过程限制其次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其次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平安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限制重大食品平安风险等特别须要
17、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运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其次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限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一)原料选购、验收、投料等原料限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限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限制;(四)运输和交付限制。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其次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根据食品平安标准运用食品添加剂
18、。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根据食品平安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运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运用记录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十七条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平安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觉存在严峻食品平安问题的,应当马上停止选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
19、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书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根据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限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其次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接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设、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
20、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实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前款所称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一)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二)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缘由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四)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禁止运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但因标签、标记、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回收的
21、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实行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状况下可以接着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托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并建立培训档案。参与培训的人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并供应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22、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状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托付生产食品的,应当托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实力的企业。受托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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