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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制定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格局,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的方针,坚持教化、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特地预防、内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
3、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第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特地预防,依照本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协作协作。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内部预防,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第九条激励和支持开展社会预防。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其次章预防职责第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
4、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安排,确定工作重点,作出工作部署;(二)协调指导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协作,推动社会化预防;(三)督促职能部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状况;(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宣扬教化活动。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担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二)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三)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扬教化;(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
5、罪信息库和预料预警机制;(六)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十三条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开展廉政建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三)开展廉政宣扬教化;(四)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和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五)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订正重点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六)结合监察、监督等状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二)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
6、;(四)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五)结合审计监督状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化,加强对隶属单位、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沟通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的监督;(四)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预防系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觉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
7、机关。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层级监督,公开政务信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廉洁准入制度。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司法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支配、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经营管理、财务活动重点岗位的监督。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接受其他不正值利益;(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制度、纪律规定;(四)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
8、地运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和转让,物资选购、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五)违反规定确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支配运用;(六)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遇损失;(七)利用职权、职务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教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扬教化活动。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化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扬教化。广
9、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扬教化。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重大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发觉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有关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监督措施其次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接受人大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状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应当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其次十一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
10、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协作,按要求照实供应资料、说明状况。其次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觉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状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其次十三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觉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
11、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状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其次十四条激励和支持对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刚好调查或者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在90日内将调查处理状况回复举报人。举报不得诬告陷害。对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查办该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赐予举报人嘉奖。其次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平安威逼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赐予爱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其次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
12、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履行职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应当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其次十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担当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状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指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1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三)干扰、阻碍或者拒不协作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四)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拒不整改的;(五)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的;(六)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爱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其次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审计机关不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赐予处分或者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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