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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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图书报刊出版也是有限制的。下文是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出版管理,维护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促进出版事业旺盛与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出版工作必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激励出版具有思想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书报刊。出版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
2、法权益。第四条禁止出版、印刷、发行下列书报刊:(一)泄露国家隐私、危害国家平安、损害国家形象的;(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或传授犯罪手段的;(三)违反宗教、民族政策的;(四)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假冒、侵扰他人著作权等非法手段出版、印刷、发行书报刊。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出版事业的领导,对在书报刊出版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出版专项基金,用于扶持优秀图书的出版。其次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工作。文化、公安、工商、物价、铁路、邮电、交通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进行管理。第八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检查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封存、扣押有证据涉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书报刊。封存、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因审查工作须要必需延长的,须经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
4、员进行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与,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徽章,运用统一的执法文书,严格按规定程序执法。实施行政惩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图书出版管理第十一条图书分为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和非图书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两类。第十二条成立图书出版单位,必需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在本埠以外设立编辑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必需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核准的专业分工范围出
5、书;(二)执行国家选题安排和出书安排的审批或备案制度;(三)遵守国家有关协作出版、自费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规定;(四)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送缴样本;(五)根据国家版本记录的规定在图书上标明版本记录;(六)不得转让、买卖书号,不得用书号出版报刊;(七)严格执行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图书出版质量。第十五条非图书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必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供本省运用的中小学教材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经省教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涉外图书出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四章报刊出版管理第十八条报纸、期刊分为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正式报刊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非正式报刊两类。第十九条创办正式报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征得行署、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驻皖单位、省直单位创办正式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
7、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条创办非正式报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征得行署、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驻皖单位、省直单位创办非正式报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创办科学技术类非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征得行署、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驻皖单位、省直单位创办科学技术类非正式期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办非正式报刊的申请实行定期审批制。其次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刊,必需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依据报刊
8、种类,按本条例第十九条、其次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十二条报刊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宗旨的,必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报刊变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发行范围或者停办的,必需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报刊需增刊、增期、扩版的,必需提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定。其次十三条自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报纸主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期刊主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或者准印证。逾期不办理,批准文件失效。未经批准,报纸停刊超过3个月、期刊停刊超过6个月的,由批准机关注销报刊
9、登记证或者准印证。其次十四条报刊出版单位因采访须要设立记者站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必需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记者站登记证。其次十五条正式报刊,必需标明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国内统一刊号、社址、定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非正式报刊必需标明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社址、出版时间、准印证全称及编号、工本费等。其次十六条报刊出版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办报办刊宗旨;(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刊号;(三)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用报纸刊号出版期刊或者用期刊刊号出版报纸;(四)严格执行国家报刊质量标准;(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送缴样报、样刊、合订本
10、。其次十七条涉外报刊出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印刷管理其次十八条书报刊印刷实行许可证制度。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需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方可承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确定。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书报刊定点印刷管理制度。其次十九条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合并、分立、迁址或者歇业的,必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十条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承印省内书报刊,要验明出版单位出具的准印证明;(二)承印省外书报刊,要验明由外省省
11、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和本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三)出版物上印有本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承印书报刊的纸型、印版或者底片;(五)不得擅自加印、征订和销售承印的书报刊;(六)不得承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书报刊。第三十一条承印涉外书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发行管理第三十二条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书报刊发行的单位或个人,必需履行下列审批手续,领取发行许可证。(一)从事图书总批发业务的,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图书总批发许可证。(二)从事二级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向行署、省辖市
12、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三)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书报刊零售、出租许可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确定。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书报刊发行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书报刊发行单位或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或者歇业的,必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书报刊发行单位或个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亮证经营;(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方式;(三)不得办理租型造货或代理出版
13、业务;(四)不得经营内部资料性图书、非正式报刊;(五)不得摊派、加价出售书报刊;(六)不得经营走私入境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发行的书报刊。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教材及教学用图书资料、内部发行的书报刊的发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书报刊的进出口发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的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从事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可
14、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对伪造出版单位或者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出版书报刊的,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受到惩罚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干脆责任人或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
1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其中涉及对出版、印刷、批发单位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惩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第四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扰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图书报刊,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应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说明。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
16、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帮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根据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
17、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详细收费方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其次章 出版第六条 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样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
18、条件及专项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化委员会申请。(二)申办正式报纸,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可干脆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三)申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
19、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四)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省直单位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五)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应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由为主的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六)驻冀中直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申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非出版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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