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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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与分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与分析本文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在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适宜担任清算义务人。在实务认定中,清算义务人责任存在几项难点,包括举证责任问题、 “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和对连带清偿责任的理解。一、清算义务人概念及范围一、清算义务人概念及范围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谁来担任清算义务人,是承担清算责任的首要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4 条的
2、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 181 条第(1)项、第(1)项、第(3)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有人员组成。因此,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外,因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基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支配性地位及影响,将股份
3、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明确界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即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至第二十条之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清算义务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负赔偿责任,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侵权行为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在主观过错方面,清算义
4、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的义务,但清算义务人不作为,主观上应认定为有过错,其他清算义务人以作为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过错更加显而易见。在侵权行为方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在损害结果方面,造成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在因果关系方面,系由于清算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债权人的损失。公司只有通过清算才能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如清算义务人为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账册、恶意注销等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即使采取强制清算,也由于财产、资料不明而无法进行,此时只能推定清算义务人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故意侵权,必须承担惩罚性法
5、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实务认定难点三、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实务认定难点(一)举证责任问题(一)举证责任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认定要点是,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应负证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特殊侵权诉讼,包括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等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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