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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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范本4篇基金合同范本4篇本文书目基金合同范本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传真交易基金合同(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事务所(以下称甲方)与_证券公司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销甲方设立时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经_省人民政府(批文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号)批准,确定以募集方式设立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共_股,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_股,其余_股托付乙方以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法人及自然人销售。二、本次发行甲方股票全部为一般股。其中法人股_股,社会个人股_股。每股面值_元,每股发行价额_发行总价额为_元。三、承销期间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届满而无人认购的
2、股份,由甲方自行处理(或由乙方认购)。四、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将_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书样本交乙方,乙方代为寻求印刷单位。印刷单位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厂家。印刷费计人承销费,由甲方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五、乙方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开办_个认购点,负责向认购人发放认股书、接收认股人填好的认购书。每日向甲方书面报告认股状况。认股期间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对甲方交付认股人名册。六、认股数量超过公开发行数量时,由甲方从下列方法中实行一种方法,托付乙方按此方法,在_年_月_日前确定认股人:1.抽签;2.比例配售;3.比例累退;4.认股多者优先。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确定认股人后,应向甲方交付确定认股
3、人清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各认股人发书面通知(公告),通知认股人去甲方指定银行缴纳股款。八、股款缴纳期间届满后3日内,甲方或由甲方托付指定银行将缴款人清册交乙方。对逾期不缴股款的认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者,由乙方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书。九、甲方经登记正式成立后,应通知乙方向认股人发放股票,发放方法由乙方定。乙方发放股票后,应按甲方要求制成股东名册交付于甲方。十、本次承销费用(含广告费、股票印刷费、通信费等)为承销总价额_%。乙方发放股票结束后_日内,由_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划拨完毕。十一、甲乙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遇的损失。十二、甲乙双方对
4、协议执行有争吵时,应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声明不服。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十四、_股份公司成立后,无条件继受甲方权利义务。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_发起人:_事务所(章):_发起人代表(签名):_居处:_乙方:(章)_法定代表人:(签名) _居处:_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范本(2) | 返回书目基金发起人:_基金管理人:_基金托管人:_书目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
5、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十、基金的基本状况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基金的销售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九、基金的投资二十、基金的融资二十一、基金资产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安排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八、业务规则二十九、违约责任二十九、违约责任三十、争议处理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一、前言为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6、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年_月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依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假如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担当义务。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肯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
8、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方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10.试点
9、方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依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担当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基金管理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_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详细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
10、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
1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与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
12、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
13、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
14、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说明、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
15、束力的确定、决议、通知等;48.不行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开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斗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改变、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务、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经营范围: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二)基金管理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
16、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经营范围: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三)基金托管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经营范围:_(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
17、、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说明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担当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安排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托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
18、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实行其它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假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
19、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给予、赐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和救济措施,以爱护基金资产的平安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安排方案;12.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20、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限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托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根据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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