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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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爱护等须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全部者或运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状况赐予肯定补偿的活动。下文是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当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须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
2、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爱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需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
3、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安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安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确需调整拆迁安排内项目的,应当根据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安排内的房屋须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
4、划选址看法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状况、运用状况以及租赁状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三)国有土地运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排和拆迁方案;(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安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详细时间等内容;拆迁方
5、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状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方法等内容。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确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实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看法。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6、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刚好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扬、说明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须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
7、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需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须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赐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托付拆迁。拆迁人实行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根据规定支付托付拆迁费
8、。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需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确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或者供应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
11、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变更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平安和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其次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运用权变更的,必需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次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12、理。其次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需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运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状况和拆迁补偿安置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拆迁人应当刚好整理并妥当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
13、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其次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次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一般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样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供应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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