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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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23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改变、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阔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新条例于2023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先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
2、,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改变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酬劳台账、购买意外损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基于生产经营须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
3、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当保存等问题。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精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当保存相关台账。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惩罚。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二、新增用人单位欠薪、欠薪逃逸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21条对欠薪进行了说明,认为拖欠工资及克扣工资都属于欠薪。新条例第42条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用人单位欠薪的,应先以一般通知方式(包括
4、电话、书面、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值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协作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以公告通知方式(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协作处理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欠薪逃逸。新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欠薪及欠薪逃逸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处理:新条例5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行政惩罚:新条例52条其次款
5、规定,用人单位属于欠薪逃逸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峻影响公共秩序事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通常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三、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非法扣减工资将被处以行政惩罚新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不得有罚款的内容,也不得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内容。另外,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亦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这一新规定是新条例中最为引人关注的部分。新条例出台前,罚款、扣减员工工资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中,较为常用、也颇有成效的管理手段之一。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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