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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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爱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档案法其次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全部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详细范围;属于集体全部的,个人全部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全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详细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详细标准和管理方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2、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详细管理制度和方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支配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赐予嘉奖;(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供应利用做出显著成果的;(二)对档案的爱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果的;(三)对档案学探讨做出重要贡
3、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宝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其次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探讨、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详细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安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心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
4、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探讨、档案宣扬与档案教化、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沟通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其次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安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探讨、档案宣扬与档案教化、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
5、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根据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心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担当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实行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供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依据须要,可以担当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
6、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心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
7、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须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担心全或者严峻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书目,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探讨。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实行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相宜平安保存档案的特地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依据档案的不同等级,实行有效措施
8、,加以爱护和管理;(四)依据须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须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依据须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及其他实施方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全部、个人全部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全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全部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需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全部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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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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