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下]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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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下 怎样看待西方国家曾经有过的选举权限制?"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指的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我不得不一再引用的这句话,算得上喻权域否定未纳个税者纳税人身份从而否定“政府为纳税人服务”时拿出的最重要论据。鉴于这个说法的笼统和来路不明,我指责他,“此说依据了西方哪一政治学派别或者哪一国、哪一时代的宪法和选举法,喻先生秘而不宣。”不料,喻权域在反对肖中信念十足地把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以是否交个税来确认纳税人的话重复了一遍,还把他紧接这话列举的英、美、法国的选举法或宪法如何规定“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等大段大段内容也重复了一
2、遍。接着,更信念十足的宣布:“我讲了这么多,列举了这么清晰的论据,肖雪慧先生尽然没望见”,还表示,“真叫人跌眼镜”。但很缺憾,不管列举了多少论据,全都文不对题。他的论据说的是这些国家在选举权上曾经附加纳税条件,却压根没涉及是否只有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他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偷换了“纳税人”,自己却浑然不觉,不仅一再重复那些话,还接着沿着概念混淆的思路补充了法国1792年宪法中的选举权规定。这样的论据再补充多少,都与他要论证的什么是纳税人风马牛不相干。“秘而不宣”的指责就针对着他的论据文不对题,说了很多,也没回答原委哪一时代哪国哪派政治学、宪法、选举法有过他给的那个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喻先生
3、假如真把自己说的弄明白了,就不会讲“列举了这么清晰的论据”了,那个“跌眼镜”的讥诮多半也出不来了。然而,在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混同于纳税人时,他对过去有限制的选举权表达了一种充溢偏见的和非历史的看法。其间一些问题有必要厘清。例如他说,“民主革命思想家所说的人民,泛指全国人民。.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借助广阔劳动人民的力气,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起新的政权后,就想方设法排斥穷苦的劳动人民。他们采纳偷梁换柱手法,用纳税人这个词偷换了人民一词。”“英国选举法和美国、法国的宪法,都曾明确规定:年满多少岁的男子,有固定居处,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这里,英国选举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是他的
4、文章唯一指明的出处。只是,第一,这出处给得太轻率,至少,说美国宪法曾有此规定就不是事实。美国宪法就那么最初七条再加后来接连产生的二十几条修正案,根本就没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提及纳税的地方当然有,例如宪法第一条其次款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其次款都有“未课税的印第安人除外”这样的表述,但这不是在谈选举权限制,而是在对各州的议员名额安排和干脆税额安排作出规定。宪法真正涉及选举权的第十五、十九和其次十四条修正案乃先后宣布以种族、肤色、是否曾经为奴、性别以及纳税为选举权附加条件为违宪。这些条款针对的是各州的宪法或选举法,它们所证明的,一是美国政治发展历程中曾经对公民的选举权施加过种种限制,二是美国的选举权在一
5、步步废弃种种限制中渐渐扩大了范围,从有限选举制过度为全民普选制。其次,这些国家的宪法或选举法即使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比如他为反对我而补充的法国1791年宪法),也只能证明这些国家曾经实施过有限选举制,但倘如以此证明什么是纳税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结论,则如我已指出的,仍旧是文不对题,属无效论据。这不值得再议了。不过,当他囿于阴谋论思维指斥过去的有限选举制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排斥,是偷梁换柱的产物,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看待有限选举制这个历史现象?不错,欧美国家建立宪政民主之初,曾对公民的选举权(即参政权)施加过多方面限制。其中,财产状况(或纳税额)和受教化程度的限制曾相当普遍地被采纳,持续时间也
6、很长。然而,当时为何作这样的限制,无论就现实缘由或参加制宪者的动机来看,都特别困难,绝不是一个“排斥劳动人民”就能了断的,更不是“偷梁换柱”的臆想所能说明的。首先,从宪法、选举法这类文件的产生看,民主政治意味着给各种政治力气供应一个和平呈现力气的平台。无论美国宪法还是法国宪法都是不同政治力气及其利益彼此冲突、斗争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谁一手遮天,蓄意排斥甚至偷梁换柱的产物。例如美国制宪时期,作为美国革命的思想家和领导者的那些人曾形成具贵族倾向的联邦主义者和具平民倾向的反联邦主义者两大派。在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的宪法草案标记着把公共秩序和权力制约放在第一位的联邦主义者的主见占优势,但四年后通过的权利
7、法案则是视公民权利为基本真理的反联邦主义者的成功。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而补充了费城宪法草案,这本身又表明制宪的过程乃是代表不同政治力气的派别通过斗争就一些重大问题达致共识或妥协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的内容有机会逐步趋于完善。关于选举资格,无论费城通过的宪法草案还是四年后通过的权利法案都未作规定。这个问题乃各州自行立法在解决。至于喻权域从法国革命后的动荡时期中先后制定的不下十种宪法中选择出来的1791年宪法,假如依据该宪法具有严格的有限选举制特点而把它作为“排斥”或“偷梁换柱”甚至“背叛”的证据,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说法完全无视以下事实。其一,1791年宪法虽然寿命短暂,仅
8、存在三年,但却是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近代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国民议会既没有前例可沿,也没有英国下院达五百年的工作阅历。而且法国既被邻国包围,又被国内激烈斗争所困扰。国民议会在一种倍受干扰的状况下着手制宪。尽管如此,这部宪法仍旧是桌有成效的,而且因以下成就被公认为忠实表达了人权宣言的精神。这就是:它宣布了国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规定了公职经选举产生,并通过取消过去的等级和特权来确立公民的同等。总之,这部宪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创建性和试验性。其中一些试验性内容后来被废弃了,而另外很多内容,如以上列举的原则却始终保留下来。正是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则证明,1791年宪法标记着大革命的精神与成就的合法
9、化而决不是什么对大革命的“背叛”。其二,这部在激烈冲突中产生的宪法的确存在严峻缺陷。但它的缺陷与其说产生自如喻权域所称的“排斥”、“偷梁换柱”之类老谋深算,毋宁说源自盲目的激情和党派狂热。当时的法国局势给制宪工作提出两大难题:既要应付专制主义,又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其时,具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激进主义思潮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国民议会中都占上风,这使得原来就缺乏阅历的制宪工作还缺乏冷静和深思熟虑。结果,宪法在防止专制主义上富有成效,但在防止无政府主义方面却很不胜利,甚至可以说很失败。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司法权委任于民选的有肯定任期的法官”。这看似美妙的制度,但却完全没考虑法官职务的专业特性。确定涉案者有罪
10、或无罪、驾驭其生杀大权的法官假如由缺乏必要专业修养的人来担当,如同让未经专业训练的人行医一样危急。况且,法官民选且任期有限的规定,正如英国闻名作家赫.乔.韦尔斯所评价的:“这种做法使群众成了一种最终上诉的法庭,而法官,象国民议会的议员一样,必定要设法迎合听众的心理”。事实上,法国革命高潮中一些有损大革命声誉的不明智做法与宪法中这些内容是有关系的。相比之下,在当时情势下,严格限制选举权,倒不失为明智的考虑。关于美国宪法和法国1791年宪法,喻权域假如多了解一些这两个国家制宪时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制宪过程,或者假如具备一些民主政治下如何达成决议(当然包括制定宪法)的常识,而不是把思维圈定在自己受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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