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达志: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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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98274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Lead Power Dazhi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139,4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3、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培训及发展机会
4、,以实现“以优质产品回报社会,以资产增值回报股东”之核心价值观;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 “以先进科技为导向,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5、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6、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蔡志华 42,277,680.00 82.8%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2 刘红霞 4,697,520.00 9.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3 广州至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42,400.00 4.0%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4 蔡雪凯 1,531,800.00 3.0% 净资
7、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5 蔡志斌 510,600.00 1.0%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合计 51,06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58,139,45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8、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9、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10、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11、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2、、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13、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该日登记收市
14、后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15、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6、,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
17、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8、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19、有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
20、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21、)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22、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其中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23、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款第
24、(1)项规定;已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款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25、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相关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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