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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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02121年年1010月月修修改改) 二二0 0二一二一年年十十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6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9 第三节第三
2、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3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8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222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2222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52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29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131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3131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131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3、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36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 36 6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434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36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636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3636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3737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37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37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383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
4、改章程 . 404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040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系在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9年8月31日在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5、于2015年12月30日在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00718698874l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24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50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122012年年5 5月月2121日,日,公司2011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9773.6万股。
6、20142014年年9 9月月1111日,日,公司2014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9547.2万股。 20142014年年9 9月月1111日,日,公司2014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增的59,347,181股股份于2015年1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增至45481.9181万股。 20162016年年4 4月月2222日日, 公司2015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转增后公
7、司总股本增至127349.3707万股。 20202020年年1212月月2828日日,公司公司2020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2020年度向特定对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公司于20212021年年9 9月月3030日完成资金募集,本次新增的日完成资金募集,本次新增的167167, ,722722, ,975975股股股份于股份于20212021年年1111月月1 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增至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增至144121.6681144121.6681万万股。股。 2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
8、注册名称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Zhenjiang Dongfang Electric Heating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住所: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 邮政编码:212132。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亿肆仟壹佰贰拾壹万陆仟陆佰捌拾壹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亿肆仟壹佰贰拾壹万陆仟陆佰捌拾壹元(1,441,1,441,216,681216,681元)。元)。 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
9、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10、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引领中国电加热行业产品高效节能化和进军核电电热、太阳能电热等高科技领域为已任,扩大工业、铁道交通领域的市场份额,立足科技进步,开拓创新;以争做国内电加热行业第一品牌和国际知名的电热科技企业为目标;致力完善机制,优化产品结构,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实现股东、 3 公司、员工共创、共享、共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资产优良、稳步收益和高成长性的一流企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
11、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加热元件、电加热管(器) 、PTC电加热器、铝箔加热器、化霜加热器、防爆加热器、电加热带(线) 、电伴热带及电加热材料、电热电器、电加热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和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23名,分别为:谭荣生、谭伟、谭克、上海东方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钟、解娟、王守培、赵勇、马文广、赵亲正、韦秀萍、赵海林、冷辰洪、冷泉芳、郑进军、徐金华、戴建国、董国俊、杨晓萍、王建萍、米如顺、徐庆辉和单红发。 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
13、额(万元)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谭荣生 2002.00 29.9342 净资产折股 2 谭 伟 1675.20 25.0478 净资产折股 4 3 谭 克 1675.20 25.0478 净资产折股 4 上海东方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90.00 13.3074 净资产折股 5 解 钟 80.00 1.1962 净资产折股 6 解 娟 68.30 1.0212 净资产折股 7 王守培 68.10 1.0182 净资产折股 8 赵 勇 52.00 0.7775 净资产折股 9 马文广 47.00 0.7028 净资产折股 10 赵亲正 14.20 0.2123 净
14、资产折股 11 韦秀萍 13.00 0.1944 净资产折股 12 赵海林 12.80 0.1914 净资产折股 13 冷辰洪 12.60 0.1884 净资产折股 14 冷泉芳 10.40 0.1555 净资产折股 15 郑进军 10.00 0.1495 净资产折股 16 徐金华 10.00 0.1495 净资产折股 17 戴建国 9.20 0.1376 净资产折股 18 董国俊 8.00 0.1196 净资产折股 19 杨晓萍 8.00 0.1196 净资产折股 20 王建萍 6.00 0.0897 净资产折股 21 米如顺 6.00 0.0897 净资产折股 22 徐庆辉 5.00 0.
15、0748 净资产折股 23 单红发 5.00 0.0748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688.00 100.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121.6681144,121.6681万万股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
16、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7、(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8、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四)项规定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 第 (五)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19、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收购之日起 10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6 个月内转让或个月内转让或 6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20、总额的10%10%,并应,并应当在当在3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21、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期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同上。 第第三十条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22、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23、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4、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25、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8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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