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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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一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6 第三章 股份8 第一节 股份发行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9 第三节 股份转让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2 第一节 股东12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1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6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30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36 第六章 董事会38 第一节 董事38 第二节 独立董事42 第三节 董事会46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56 第七
2、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6 第八章 监事会60 第一节 监事60 第二节 监事会61 - 3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65 第二节 内部审计6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70 第一节 通知70 第二节 公告7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7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7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72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74 第十三章 附则75 - 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3、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由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20454F。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
4、称 中文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华安证券) 英文名称: HUAAN SECURITIES CO., LTD. (英文简称: HUAAN SECURITIES)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邮政编码 23008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97,653,638 元。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 - 5 - 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
5、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6、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6 -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
7、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之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稳健经营、诚信服务、开拓创新、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顺应资本市场发展形势,为广大客户提供卓越的证券融资和投资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为员工创造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平台,把公司建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企业文化建
8、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融合企业文化建设体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 7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9、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等额划分为 4,697,653,638 股, 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比例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1,900 32.58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2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17.72
10、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3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4,500 8.68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4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7.09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5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000 4.96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6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3.55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7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3.55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8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3.55 净资产 2012 年 1
11、2 月 18 日 9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3.55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10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00 3.55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 8 - 1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00 2.55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1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000 2.48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13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6,000 2.12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14 合肥瑞泽源置业有限公司 5,000 1.77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
12、8 日 15 华安发展六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4,000 1.42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16 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00 0.88 净资产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合计 282,100 100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同股同权, 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 (包括公司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13、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9 -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4、(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 20 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 30%的,本公司可以进行股份回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15、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 10 -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16、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股东所持股份另有锁定期规定的,股东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17、,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 11 -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18、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19、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12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
20、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 13 -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21、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四
22、十一条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14 -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23、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他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及时或事先告知公司的
24、情形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该股东承担。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5 -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25、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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