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从控制政府权力开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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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从控制政府权力开始 历时数年审议和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一月有余。效果如何?社会上有什么反映?笔者做了一个简洁的调查以及自己的切身感受,得出这样两句话:希望与悲观同在,喜悦与懊丧并行。一、法治从限制政府权力起先这是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控权之法:它着力规范泛滥的行政权力,限制行政许可设定权,约束行政许可实施权。从这个角度讲,行政许可法具有主动而重要的意义。它标记着我国迈开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一步。法治就应当从限制政府权力(或者说公共权力)起先。从根源上讲,政府的建立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任何一个政府的建立,不论是实行什么方式建立的(武装斗争,和平演化,议会斗争),它都是建立
2、在人民的授权之上,替人民行使公民个人无法干脆行使的公权部分(国家平安,教化,外交,治安、环境爱护等)。换句话说,政府履行的只是公民出让的部分权力,公民没有出让的权力部分政府没有权力干涉。然而,我国的公共权力却是自我授权型权力,即权力来源于既存的自身体系。这是一种肯定性权力,不是协商性的社会权力,不具有主动维护社会权利的机制,根本上不具有社会共享性。假如以我们亚洲东方人的法与西方人的法进行比较、尤其是和他们审判的形式和规则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到:在我们东方,法律是用强力以压制被统治者的一付羁轭和枷锁,而在西方人那里,则是人与人之间订立一项公约的条件;在我们东方,法律形式的目标在于使主子的意志得以完
3、成,而在西方人那里,则在于使公民的自由不受压迫;在我们东方,法律是为了那些强加于人的人而制订的,或者说是为了贯彻领导的意图而制订的,而在西方人那里,法律是那些情愿听从法律的人协商制订的;在我们东方,法律制度是要强迫人们胆怯它,而在西方人那里,则是要教育人们爱惜它;——这些区分我们仍可以在近、现代人中间,在自由民族的法律和奴隶民族的法律之间重新发觉。把东西方法律放在一块进行比较,这件事本身就有很多冲突的地方。首先,各国的法律的立法基础、社会制度、文化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条件等概不相同,不考虑这些因素而胡乱地瞎比,得出的结论明显难以服人;其次,何为东方?何为西方?法学上的东
4、西方概念与地理上的东西方是否一样?在这里,把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作为这篇短文的序言。是的,国与国不同,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国情的确是进行法律比较的一个障碍。岂但如此,国情也使我们在很多问题面前裹足不前,尤其是我们的国情让我们容忍很多消极的、反社会的、极不健康的东西,国情让我们提出了很多似是而非的奋斗目标。不错,国情是从实际动身制定政策和行动纲领的依据之一,但是在法律问题上,当我们撩开让人迷惑的层层帷幕,我们会发觉,贫困与落后并不等于我们不要公正、公允、公开的规则,贫困与落后并不等于我们的人民情愿恒久忍受不同等、不公正、不合理!法律,从本质上讲是相通的,它是作为社会动物的人们为了保障人身的平安和财产的
5、完整而相互签定的契约,尽管达成契约的方式各不相同。极权主义者、专制主义者总是喜爱把人类社会比方为蜜蜂世界,谆谆教育人民,每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分工和职责,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辈子不要有什么非分之想,也不要瞎操劳。细致想想,领袖们为我们树立了多少这样的光辉榜样和形象,革命战士是块砖,哪里须要哪里搬。他们须要的不是会思想的人,而是听话的奴隶和砖头,民可使由之,不行使知之。组织的或集体的、社会的事务不是你们这些草民百姓该管的该问的,想都不要想,老醇厚实做你们的工蜂去罢。社会事务自有远见卓识的领导们(蜂王?)替你们支配好了、安排好了。然而,那些蜂王们却不情愿遵守蜂们的规则,一心一意
6、多吃多占,多拿多得。不但自己多吃多占,而且,自己的儿孙、三姑四姨、七叔八舅等统统跟着享受权力与利益。不拿白不拿、不占白不占。拿了占了又怎的?既不想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不想奉公遵守法律,高高在上,指手画脚。即或是履行一下职责也是敷衍了事,表面文章,弄虚作假。试想蜂们要这样的王不是找罪受吗?然而,在我们东方,法律却不具有以合法的手段更换、废除或创立新的蜂王们的规则!您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吗?那只好连那个该死的法与蜂王们一起端掉。事实上,我们中国和周边国家历史上的一次次的改朝换代就是这种观点的最好注脚。这不能不让我们再次考虑法的合法性问题。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相识越深化、思索这个问题的人越多,那么,改朝换代就
7、发生的越频繁。而每一个获得了统治权的人或团体,总是难以从那个怪圈中解脱出来。这是为什么呢?或许有人能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给出说明?当然,这里的法,我们仍旧遵循一般的相识,即它是特指的社会制度、秩序等。关于其次个问题,即东西方的划分问题,地理学上自有明确的划分,然而在法学上、经济学上、政治学上却始终纠缠不清。在这里,笔者不想、也没有实力扯这团乱麻。我这里的西方,纯粹是一种理念上的指代,是指那些较早开展法的理性探讨、现行法律比较敬重人的天性、法规更多的是限制与约束政府行为的国家与地区而不是局限在地理概念上。二、法的合理性问题对法的合法性的理性探讨,希腊人要比我们早得多。古希腊的时候,人们就起先从伦理
8、学和政治学角度探讨各种困难的表象背后的永恒:善。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善,就是正义——是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口头上的、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只让少数人去代表)。这种追求形成了自然与常规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为衡量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供应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肯定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供应了合法性依据。自然法供应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供应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值化的理由。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第六章写到:依肯定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看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值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
9、只照看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不管是黑色人、黄色人、白色人或棕色人,不论是居住在欧洲,或者亚洲、美洲,人,都是具有理性的。换句话说,由于人性的普遍,必定有一些法律是普遍的。管理人间事物的法律肯定要从客观与永恒的现实中产生,不能屈从于统治者或人民的专横意志。假如不是这样,就不行能存在合法的法律。(James·A.·Donald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法律产生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假如法律仅仅是国家的律令,那么法治原则和合法性概念就不再具有他们一般理解上的含义,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概念也就丢失了其所应具有的情感上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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