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6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 第第六六章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第七第七章章 总经理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第八章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第九九章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稽核(审计)内部稽核(审计) 第三节第三节
3、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第十章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第十一第十一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第十二章章 章程修改章程修改 第十三第十三章章 附则附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4、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3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98 亿股,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5、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SECURITIES C0MPANY LIMITED 中文简称:山西证券 英文简称:SHANXI SECURITIES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邮政编码:03000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9,771,547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6、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7、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诚信、稳健、规范、创新、高效。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8、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具体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产品。 (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和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 也可以设立从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
9、发行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且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公司各发起人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以资产认缴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出资方式、认缴股份数及认缴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
10、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认购股数(股)认购股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资产 920,386,562 46.02% 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 460,193,281 23.01% 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 306,795,521 15.34% 4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 76,698,880 3.84% 5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资产 70,562,970 3.53% 6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 38,349,440 1.9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7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 30,679,552 1.53%
11、8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 资产 23,009,664 1.15% 9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 21,475,687 1.07% 10 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 资产 19,021,322 0.95% 11 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资产 17,487,345 0.87% 12 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 15,339,776 0.77% 合计: 2,000,000,000 100%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89,771,547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89,771,547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
12、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
13、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
1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否则应限期改正; 未改正前, 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16、。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7、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18、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19、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20、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 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及相关主体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二)应
21、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股东、公司及公司股权管理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22、、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
23、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24、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 股权锁定期满后, 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
25、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 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西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