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瑞生物: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易瑞生物: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易瑞生物: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深圳市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一年十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第二节 监事会 . 43 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一节 通知 . 50 第二节 公告 .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二章 附则 . 55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3、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并由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41998843。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4、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86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Bioeasy Bio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仙一路易瑞生物大厦 101(整栋)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860,00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4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
6、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药品委托生产;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 ;检测仪器设备租赁;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动物诊断产
7、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条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8、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姓名姓名/ /名称名称 认购股份认购股份数数(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出资方式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24,050,000 48.1000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2 朱海 10,000,000 2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3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000 7.5000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4 深圳
9、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000 7.5000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5 付辉 2,367,765 4.5475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6 王金玉 1,979,330 3.8015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7 卢和华 1,942,765 3.7313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6 8 林季敏 1,275,000 2.5500 净资产折股 2017.10.22 合 计 49,114,900 97.7303 - (注:公司成立 1 年后,部分发起人已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该部分未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 400,86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11、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7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
12、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13、(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8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4、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15、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9 第三十
16、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17、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
18、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0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19、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20、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控
22、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第二二节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23、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24、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项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13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25、、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如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物 公司章程 2021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