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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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依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确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依据2023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的确定其次次修正202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本方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
3、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实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惜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爱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
4、设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经法定程序批准变更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具体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绿
5、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四)新建区内新建的医院不低于40%;疗养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六)新建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七)新建、扩建、改建铁路、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要求的比例;(八)其它建设项目,地处新建区的不
6、低于30%,地处旧城区的不低于25%;(九)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方法。各级
7、政府应当在预算内支配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银行监督执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支配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全部者担当。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免征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详细规定。第十五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8、,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第十六条在旧城区,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按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补足绿化用地面积。绿化补偿费的详细标准和收缴方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对原有的绿化树木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按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支配。供电、电讯、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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