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汇宇制药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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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2021 年年 1111 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三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
2、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3、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于 2021年 8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600,000.00 股,
4、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Huiyu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 333 号3 幢,邮编:6410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60000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5、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高端抗肿瘤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秉持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小分子化学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生物药物两个技术平台,开发抗肿瘤领域的创新药物。 第十
6、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大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制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不含国家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贸易经纪与代理。预包装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7、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股)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丁兆 114,066,766.00 31.69%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2 黄乾益 61,001,434.00 16.94%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3 上海爽飒企业管理咨询
8、事务所(有限合伙) 55,193,596.00 15.33%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4 王晓鹏 29,436,585.00 8.18%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5 长兴茂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706,682.00 5.20%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6 杭州意诺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97,865.00 5.11%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7 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11,038,719.00 3.07%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8 上海西蒂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68,467.00 2.
9、82%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9 徐州翰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78,498.00 2.08%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0 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7,359,146.00 2.04%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1 鲍惠珍 6,101,134.00 1.69%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2 成都云鑫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23,972.00 1.51%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3 江苏疌泉高特佳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745,975.00 1.32%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4 成都
10、雲来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61,841.00 0.91%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5 株洲市国投创盈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76,749.00 0.85%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6 成都鼎力天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6,354.00 0.52%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7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355,991.00 0.38%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8 王建明 1,016,994.00 0.28%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19 株洲市国鑫瑞盈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3,232.
11、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20.3.23 合合 计计 360,0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 360,000,000.00 股,系由特别表决权股份和普通股份组成,其中:特别表决权股份为 80,466,766.00 股,普通股份为279,533,234.00 股。公司上市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股)(股) 股份类别股份类别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丁兆 80,466,766.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31.69% 33,600,000.00 普通股份 2 黄乾益 61,001,434.
12、00 普通股份 16.94% 3 上海爽飒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 55,193,596.00 普通股份 15.33% 4 王晓鹏 29,436,585.00 普通股份 8.18% 5 长兴茂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706,682.00 普通股份 5.20% 6 杭州意诺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97,865.00 普通股份 5.11% 7 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11,038,719.00 普通股份 3.07% 8 上海西蒂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68,467.00 普通股份 2.82% 9 徐州翰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3、合伙) 7,478,498.00 普通股份 2.08% 10 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7,359,146.00 普通股份 2.04% 11 鲍惠珍 6,101,134.00 普通股份 1.69% 12 成都云鑫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23,972.00 普通股份 1.51% 13 江苏疌泉高特佳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745,975.00 普通股份 1.32% 14 成都雲来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61,841.00 普通股份 0.91% 15 株洲市国投创盈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76,749.00 普通股份 0.85% 1
14、6 成都鼎力天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6,354.00 普通股份 0.52% 17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355,991.00 普通股份 0.38% 18 王建明 1,016,994.00 普通股份 0.28% 19 株洲市国鑫瑞盈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3,232.00 普通股份 0.09% - 合合 计计 360,000,000.00 - 100.00% 公司在上市前设置完成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将依据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期存续和运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应具备如下资格并符合最低持股要求: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15、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公司股东丁兆为公司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唯一持有人,公司其他股东均不持有任何特别表决权股份,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
16、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
17、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出现该等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改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3,6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中:普通股份 3
18、43,133,234.00 股,特别表决权股份 80,466,766.00 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19、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
20、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21、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22、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3、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4、。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
25、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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