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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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四四月月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 目目 录录 目目 录录 1 声声 明明 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
2、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6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7 一、保荐结论 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7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0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0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3 八、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14 九、关于在投资银行业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14 十、关于发行
3、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情况 15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 声声 明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 、“保荐人” )接受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录股份” 、 “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艾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
4、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注册稿) 中相同的含义)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
5、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3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一)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指定欧阳颢頔、 秦成栋作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欧阳颢頔: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浙江大元泵业首发,浙江爱仕达定向增发、孚日股份可转债、上海新阳半导体定向增发等项目。 秦成栋: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
6、参与了申能股份增发、 中化国际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中信银行 A+H 上市、建设银行 A 股首发、山西证券改制及首发、美的电器增发及定向增发、苏宁电器定向增发、永辉超市改制首发及再融资、飞科电器改制及首发、汤臣倍健再融资、美的集团再融资等项目、利群百货改制及首发和拉夏贝尔 A 股首发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二)项目协办人 中信证券指定杨可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杨可先生:现任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国光连锁IPO 项目、舒华体育 IPO 项目、中国水务要约收购钱江水利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夏武勇、李昶、谢璁、郑浩宇、胡欣、龚学
7、能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三、发行人基本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Ailu Package Co.,Ltd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10822 注册资本:35,189.18 万 法定代表人:陈安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4 月 11 日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 88 号 电话:021-57293030 传真:021-57293096 互联网网址: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 机器人灌装
8、设备、 塑料制品、 塑料软管的技术开发、 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纸袋、复合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粘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 ,包装设计,包装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截至2022021 1年年3 3月月1 18 8日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
9、,本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 432.90 万股,持股比例达到 1.23%。除以上关联关系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5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 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
10、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 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 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11、。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6 月 10 日,中信证券召开了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6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12、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3、大遗漏;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7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创
14、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注册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核准,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
15、的决策程序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16、市有关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17、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ZA106310639 9 号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及 2 2020020 年年度度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ZA106310639 9 号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18、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设立,于 2014 年 4月 11
1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9 (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1063ZA10639 9 号号) 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
20、的 “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10644ZA10644 号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制度鉴证报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ZA106310639 9 号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档案、员工
21、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证明、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办理资料、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销售和采购合同、 审计报告、 历次三会资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调查表等,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最
22、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获得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证明,网络检索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核查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及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2021 第第 ZA1063ZA10639 9 号号” 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0 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23、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取得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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