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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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199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A 股股票招股股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0.25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公司发行股份数量 15,000 万股(不超过 20,000 万股)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2、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95,000 万股(不超过 2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3、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4、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
5、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有的股份。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6、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7、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股
8、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
9、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21 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
10、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11、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12、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13、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二)公
14、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15、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16、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
17、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18、,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二、公司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
19、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20、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21、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
22、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行人存在下列
23、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魏叶忠、股东
24、及董事沈其甫、股东及监事会主席郑文荣、股东及监事沈福泉、股东及监事祝全明、股东及副总经理韦志明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25、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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