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神剑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神剑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5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 公公 司司 章章 程程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 8 8 号号 邮编:邮编:241008241008 电话:电话:05530553- -53163555316355 传真:传真:05530553- -53165775316577 网址:网址:www.shenwww.shen-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wangshenwangshen- - 2 目目 录录
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4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6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8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第十二
3、章 涉军事项特别条款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 49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 . 50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208000000909(1-1)。 第三条
4、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一)中文全称: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 “神剑股份” (三)英文全称: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LTD. (四)英文简称: “SHENJIAN GUFEN”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邮政编码:2410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57.194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5、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
6、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大力发展民族工业,向社会提供产品,为国家创造财富;本着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实行投资共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着力于神剑的长期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聚酯树脂、 环氧树脂、 TGIC 固化剂、流平剂、增光剂(不含危险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
7、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未作出新规定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志坚 、王学良、李保才、刘绍宏、王敏雪、贾士岗、王振明、张延勇、陈海东、马乐勋、谭允水、王华伟、
8、张汉文、陈金广、吴德清、杜英朴、杨三宝、谢群、陈守武、陈付生、崔振中21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 采用整体变更、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总股本为:6000 万股。 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股)认购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1 刘志坚 28,200,000 47 2 王学良 3,600,000 6 3 李保才 3,600,000 6 4 刘绍宏 3,600,000 6 5 王敏雪 3,600,000 6 6 贾土岗 3,600,000 6 7 王振明 1,000,000 1.6666
9、667 8 张延勇 1,000,000 1.6666667 9 陈海东 1,000,000 1.6666667 6 10 马乐勋 1,000,000 1.6666667 11 谭允水 1,000,000 1.6666667 12 王华伟 1,000,000 1.6666667 13 张汉文 1,000,000 1.6666667 14 陈金广 1,000,000 1.6666667 15 吴德清 1,000,000 1.6666667 16 杜英朴 800,000 1.3333333 17 杨三宝 800,000 1.3333333 18 谢 群 800,000 1.3333333 19 陈守
10、武 800,000 1.3333333 20 陈付生 800,000 1.3333333 21 崔振中 800,000 1.3333333 合计合计 60,000,000.00 100 出资方式为:以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10 月 31 日经合法审计的净资产出资,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出资时间为:2007 年 10 月 31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7,857.19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7,857.194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1、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7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12、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13、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8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14、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5、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16、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17、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18、,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
19、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20、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 11 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21、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22、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2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
23、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24、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3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25、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公司章程 2021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