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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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发行保荐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四四月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接受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江” 、 “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2、市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昌、郑晓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3、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 目 录 声声 明明 . 1 目目 录录 . 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第
4、三节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7 一、推荐结论. 7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7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7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8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7 七、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1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
5、王昌、 郑晓明二人为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刘堃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苏琦峰、邓梓峰、谢卓然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王昌: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具有 11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改制重组、IPO 等项目,以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跨境并购 LSG、格力金投收购珠海欧比特宇
6、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 广州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科博微控制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郑晓明: 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新开源 IPO 项目、达华智能 IPO项目、猛狮科技 IPO 项目、南华仪器 IPO 项目、英可瑞 IPO 项目、铭普光磁 IPO 等项目,天润数娱非公开、海印股份可转债、乾照光电资产重组等项目;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
7、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刘堃: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具备法律从业资格,具有 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先后参与负责现代制药重大资产重组、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华菱钢铁重大资产重组、美的集团收购合康新能、广投集团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4 收购国海证券及桂东电力等项目;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
8、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nsanjiang (Zhaoqing) 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 9,12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国法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3 日 公司住所 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 23 号 邮政编码 526238 联系电话 0758-3623868 传真号码 0758-3623858 互联网网址 www.gz- 电子信箱 信息披露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任志霞,联系电话 0758-368126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 本保荐机
9、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10、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5 (四)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
11、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 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 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 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
12、础上, 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5 月 15 日,通过中信证券 263 会议系统召开了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同意将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 金三江(肇庆)
13、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14、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书以及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
15、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金三江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的领域,经过了必要的备案,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
16、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
17、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及 20202020 年年度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8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18、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
19、行了必要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2003 年 12 月 3 日,肇庆市金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成立。2019 年 11 月 27 日,金三江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等议案,公司净资产折股为 9,123 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2019 年 12 月 19 日,金三江在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00756484885Y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
20、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
21、-2-9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 (华兴审字华兴审字202120000220046202120000220046 号号)和公开发行股票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华兴专字202120000220055202120000220055 号号) ,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 金三江 (肇庆) 硅材料股
22、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华兴专字202120000220080202120000220080 号号)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 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
23、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发行人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 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 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
24、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25、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0 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 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飞雪集团、 实际控制人赵国法和任振雪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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