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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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一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 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
2、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3、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4、)。 公司系沂源瑞丰高分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在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andong Ruifeng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沂源县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561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现注
5、册资本为人民币 232,322,851 元。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9 年 8 月 22 日出资完毕。发起人名单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 1 周仕斌 12,182,800 77 蔡成花 36,000 2 桑培洲 6,000,000 78 王加花 36,000 3 王功军 2,997,600 79 王兴峰 36,000 4 蔡成玉 2,244,000 80 庄桂娟 36,000 5 张 琳 1,770,
6、000 81 齐玉山 36,000 6 张荣兴 1,620,000 82 任明亮 36,000 7 齐登堂 1,440,000 83 顾新忠 36,000 8 苗祥利 1,055,200 84 吴树文 36,000 9 蔡志兴 1,192,000 85 王成全 36,000 10 孙志芳 894,400 86 王修伦 36,000 11 刘维兰 800,000 87 刘 杰 36,000 12 宋志刚 562,000 88 唐守亮 35,200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4 13 刘春信 460,000 89 杜玉香 33,600 14 葛
7、荣欣 325,200 90 李艳玲 32,000 15 周国英 317,600 91 范沂玲 27,200 16 唐守余 280,000 92 李文珠 26,400 17 曾宪军 200,000 93 武小淞 24,000 18 刘海霞 198,000 94 刘延霞 24,000 19 吴树霞 192,000 95 白如君 24,000 20 任春峰 180,000 96 杜海明 24,000 21 丁 锋 145,200 97 齐秀芳 24,000 22 单建国 129,600 98 李学金 24,000 23 李 慧 122,400 99 张国宝 24,000 24 徐信莲 120,000
8、 100 桑培民 24,000 25 宗先国 112,000 101 孙兆国 24,000 26 张光荣 108,000 102 徐以胜 24,000 27 唐效胜 96,000 103 徐志华 20,400 28 张兆凤 92,800 104 于春蕾 19,200 29 江东华 88,000 105 周士强 19,200 30 宋新宏 88,000 106 史新平 18,400 31 王加福 87,600 107 白 云 18,000 32 左效国 87,200 108 朱梅华 18,000 33 周世贡 80,000 109 张庆宾 18,000 34 陈宝燕 80,000 110 孟欣华
9、 18,000 35 刘卫华 80,000 111 王士成 16,000 36 尹燕玲 80,000 112 齐修平 16,000 37 杨本花 80,000 113 祝元华 16,000 38 腾茂娟 80,000 114 王 芳 16,000 39 曹洪强 80,000 115 唐家莲 16,000 40 王兆年 80,000 116 白正泉 16,000 41 白彩虹 80,000 117 王效峰 16,000 42 杜合平 72,000 118 张建荣 16,000 43 张富军 72,000 119 赵 磊 16,000 44 潘春玲 72,000 120 杨自江 16,000 45
10、 张振亮 72,000 121 白如伟 16,000 46 李沈莲 64,000 122 郭守凤 16,000 47 江兆国 61,200 123 于学锋 16,000 48 唐传训 60,000 124 徐纪兰 16,000 49 宋志霞 60,000 125 张传军 16,000 50 朱隆洪 56,000 126 蔡志来 16,000 51 王 健 53,600 127 唐光纪 16,000 52 任洪生 49,200 128 庄会文 16,000 53 齐元峰 48,000 129 刘庆远 15,200 54 尹双庆 48,000 130 张新芳 13,600 55 齐元玉 44,40
11、0 131 熊纪宝 12,800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5 56 李家孝 40,000 132 唐军华 12,000 57 王新成 40,000 133 唐君峰 12,000 58 张克湘 40,000 134 许明远 12,000 59 李加伦 40,000 135 刘金义 12,000 60 白雪山 40,000 136 谢加海 12,000 61 白如强 40,000 137 翟新玲 12,000 62 陈义林 40,000 138 刘 雯 11,200 63 杜乃章 40,000 139 秦成民 10,400 64 褚中峰 39
12、,600 140 高明义 10,400 65 吴中玲 39,200 141 王兴波 8,800 66 张宗梅 38,400 142 孟 霞 8,800 67 桑培昌 37,600 143 曹洪悦 8,000 68 齐元玉 36,000 144 张明国 8,000 69 唐 勤 36,000 145 张明文 8,000 70 杜 锟 36,000 146 房 军 8,000 71 江玉柏 36,000 147 杨 军 8,000 72 宋作梅 36,000 148 王传水 8,000 73 田生增 36,000 149 王 燕 8,000 74 马庆春 36,000 150 陈维霞 8,000
13、75 齐元波 36,000 151 翟所余 6,400 76 朱西堂 36,000 合计 40,000,000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6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用户至上,信誉第一,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以求利润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塑料助剂;生物材料、降解塑料的树脂及制品的生产、研发和经营;合成橡胶制造和销售;制造销售工
15、程塑料及合成树脂;生产销售四氢呋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7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16、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322,85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以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17、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8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
18、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
19、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20、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9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21、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0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22、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23、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
24、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1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5、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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