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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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2022021 1 年年 1111 月月 1111 日日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股东和股东大会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
2、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4 第三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4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8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附则附则 . 49 1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4、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 3 号 邮政编码:300400。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79.5963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
5、变更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八八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十条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6、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注重顾客、质量和技术发展,努力在自身发展的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从而获取长期利润,回报股东、成就员工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
7、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
8、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民用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生产、销售;第
9、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生产、3 销售;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四
10、四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第十八条十八条 公司为根据 公司法 第九条的规定由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序号号 发起人姓
11、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万万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潘峰 216.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2 毛建强 106.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3 天津戎科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7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4 马雪峰 31.8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5 资桂娥 31.8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6 钟王军 19.1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4 序序号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万万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7 刘
12、群 19.1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8 黄益家 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合计合计 500 - - -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79.59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79.596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14、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5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15、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16、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6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17、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18、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9、第第三十二条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7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20、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第三十五条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21、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22、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股东因股权激励等相关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
23、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4、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9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2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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