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赛微电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赛微电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4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北京北京赛微电子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 1 目录目录 目录目录 . 1 北京北京赛微电子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2、与通知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事.26 第二节 董事会.29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36 第一节 监事.36 第二节 监事会.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3、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47 2 北京北京赛微电子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公司” ) 。 公司系由北京耐威集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成立、 后经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75738150X。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
5、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07 室 邮政编码:100029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997.9072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6、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树民族科技,创国际品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微电子器件、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配套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 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 销售微电子器件、 半
7、导体器件、 通讯设备及其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电子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
8、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 27 名,其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股4 权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姓名姓名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股权股权比例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杨云春 4,181.0907 72.1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 李纪华 248.9190 4.29%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3 李 长 248.9190 4.29%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4 郭四清 200.0148 3.45%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5 刘 琼 100.0074
9、1.7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6 宋慧明 100.0074 1.7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7 丁新春 96.0069 1.66%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8 郭鹏飞 82.0076 1.41%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9 赵世峰 80.0050 1.38%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0 张云鹏 70.0061 1.21%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1 王继洋 68.0035 1.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2 刘 波 60.0026 1.03% 净资产
10、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3 白绍武 40.0048 0.69%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4 胡 锐 40.0048 0.69%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5 纪 红 30.0013 0.5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6 柯 颖 30.0013 0.5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7 赵肃云 20.0024 0.34%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8 邱时前 20.0024 0.34%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19 李建军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11、 年 9 月 1 日 20 冯海欣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1 萧艳庆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2 郑云霞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3 李咏青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4 王中华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5 刘 涛 9.9989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6 郭涔涔 8.0010 0.14%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27
12、 宋凤来 6.9997 0.1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9 月 1 日 合计合计 5,800.005,800.000000 100100.00.00% % - - -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72,997.907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5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
13、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
14、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15、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16、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含)至第十二个月(含)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17、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18、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7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19、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20、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
21、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22、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23、债权人的利益;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二二节节 控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24、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即被冻结。与前述股份冻结有关的措施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四十第四十条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
25、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或者越权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 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0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微电子 公司章程 2021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