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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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郑州天迈郑州天迈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发行保荐书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十十月月发行保荐书 3-1-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
2、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发行保荐书 3-1-1-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本次本次发行项目发行项目负责推荐的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简介保荐代表人简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迈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3、 并签订了 保荐协议 。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张奇英和黄锐具体负责本次发行项目的推荐工作。 负责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张奇英,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首批注册的保荐代表人,有十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0930100010834。保荐制度实施后,曾成功推荐了中金岭南(SZ000060) 、华微电子(SH600360) 、威孚高科(SZ000581)和隆华节能(SZ30026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电运通(SZ002152)首发项目、皇氏集团(SZ002329)首发项目、金新农(SZ002548)首发项目、隆华节能(SZ300263)首发项
4、目,保荐了中金岭南(SZ000060) 、威孚高科(SZ000581) 、茂业商业(SH600828)和沙隆达(SZ000553)等股改项目。 负责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黄锐,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0930712100042。曾先后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先后参与或主办了威孚高科(SZ000581)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隆华节能(SZ30026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新农(SZ00254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百味佳(833936)股转项目、技美科技(834064)股转项目等项目,具
5、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实践经验。 二、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简介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简介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陈源,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山大学统计学、会计学双学士,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0930113020012。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包括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和国有大型医药公司。入职光大证券后先后担任了华人天地 (830898) , 博安通 (430597) , 聚科照明 (430654) , 辰维科技 (430480)发行保荐书 3-1-1-3 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广电计量(8
6、32462) 、骏驰科技(832270) 、德卡科技(832423) 、葫芦堡(832588) 、方圆现代(834381) 、尚航科技(836366) 、巨力冷链(839066)股转项目的负责人。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唐双喜、陈晓、于文鑫、洪梓钧。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简况简况 1、中文名称: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ngzhou Tiamaes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5,085.1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5、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3 日 6、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4 年 7 月
7、 3 日 7、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316 号 10 号楼 106-606 号房、108-608号房 8、电话:0371-65943808 9、传真:0371-65926209 10、互联网址:http:/ 1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经营范围:无人售票投币机、车载通信终端的生产与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汽车电子、交直流调速、机电技术转让与服务;销售:电子元件、仪表、汽车电子设备机具、机电一体化产品;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的生产、研发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测绘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充电桩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充电
8、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13、主营业务:基于车联网技术为城市公交运营、管理及服务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发行保荐书 3-1-1-4 四、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9、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10、关联方与发(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光大证券保荐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审核程序和内核审核程序两个阶段,分别简介如下: 发行保荐书 3-1-1-5 1、立项审核、立项审核程程序序简介简介
11、 立项审核程序为: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光大证券内核部门-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部”)申报公司立项质量控制部初步审核后,组织立项会议审核项目立项立项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立项。 2、内核审核、内核审核程程序序简介简介 内核审核程序为:保荐代表人初审业务部门复审质量控制部审核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质量控制部组织内核会议讨论项目内核质量控制部汇总内核意见,提交项目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回复质量控制部审核回复文件,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二)(二)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对天迈科技天迈科技项目项目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
12、内核意见见 2016 年 12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在上海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天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会议首先听取了天迈科技项目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听取了质量控制部审核天迈科技的报告,然后对天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天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了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同意将天迈科技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发行保荐书 3-1-1-6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一、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13、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二、保荐机构依据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做出承诺做出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工作并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所列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
14、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3-1-1-7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
15、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在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主营业务突出,规模和业绩处于快速增长期,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也已经过严格论证及履行相应程序, 项目实施后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回报;本次授权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备了公司法 、 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
16、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天迈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二、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发行人履行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的说明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文件,对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事项。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全部 7 名董事均
17、参加表决,所有有表决权的董事均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表示同意,董事会会议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发出了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8、通知,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出了会议延期至 2016 年 12发行保荐书 3-1-1-8 月 30 日召开的公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发行人董事会召集,郭建国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 11 人, 代表股份 3,854.648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5.80,大会以 3,854.648
19、 万股表决权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提交的与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
20、序均合法有效。 本保荐机构经过核查后认为,天迈科技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三、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的的发行条件发行条件的说的说明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核查发行人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1、实施细则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发行保荐书 3-1-1-9 架构管理体系;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分别设置了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专字2019G1603873083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保证了公司管理的科学和高效,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22、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研究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前景广阔;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业务发展迅速;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总体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23、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发行人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确认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5,085.10 万股,本次计划向社会
24、公开发行 A 股 1,700 万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达到 6,785.1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以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保荐书 3-1-1-10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在创业板上市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的发行条件逐项核查情况发行条件逐项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一)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第十一一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1、依据本保荐机构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公司
25、前身为成立于 2004 年4 月 13 日的天迈有限。2014 年 6 月 13 日,天迈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45,948,964.93 元,公司以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本总额 40,000,000.00 元,超过股本总额部分的净资产 5,948,964.93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4 年 7 月 3 日,公司取得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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