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公司章程(2021年11月2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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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7 第四节 董事
2、会专门委员会 . 41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2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46 第一节 监事 . 46 第二节 监事会 . 4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54 第一节 通知 . 54 第二节 公告 . 55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 合并、分
3、立、增资、减资 .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9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59 1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4、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7893460244。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96 万股,于 2020 年 9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oad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 51 号,邮政
5、编码为 430075。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84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6、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法诚信经营, 本着 “资源节约、 环境友好、科技创新、利国利民”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实现股东财富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河湖淤泥、工程泥浆、工业糟渣等高含水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建筑材料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 环保工程施工; 环保设备运营;建筑材料、有机肥料及微
7、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有机型)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材料的生产及批发兼零售;普通机械、通用设备、仪器仪表批发兼零售;自有房屋租赁。 (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内容为准。 )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8、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4 日由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成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季光明 1,890.66 31.51 2 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00 9.00 3 肖冰
9、398.31 6.64 4 李晓波 373.95 6.23 5 李宏梅 363.42 6.06 6 蒙晓冰 337.50 5.63 7 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00 5.00 8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5.00 9 深圳市嘉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3.00 4.05 10 傅哲宽 159.30 2.66 11 武汉南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 2.50 12 魏先月 147.00 2.45 4 13 杨国录 115.56 1.93 14 张文跃 99.36 1.66 15 叶建民 83.16 1.39 16 黄郴 82.89 1
10、.38 17 陈奚 75.06 1.25 18 彭玉环 72.63 1.21 19 刘郁 72.63 1.21 20 王玮 58.05 0.97 21 徐军 27.81 0.46 22 陈小庆 27.00 0.45 23 卓四清 25.92 0.43 24 赵腾 22.41 0.37 25 吴军 17.92 0.30 26 陈士强 11.06 0.18 27 周小国 5.40 0.09 合计合计 6,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11、,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
12、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
13、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14、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
15、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7 十五;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6、。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17、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8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18、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19、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9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0、,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
2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 1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
23、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十七) 审议根据法律法
24、规或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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