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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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Gas Group Co., Ltd.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九年十一月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2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8,889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889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2 月 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
4、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高敏、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3 青倩、陈季、罗庆、侯刚、石华强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5、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交
6、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1 月 25 日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7、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
8、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
9、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青倩、高敏、侯刚、石华强、陈季、罗庆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10、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6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
11、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华润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
12、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港华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7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 除 4 名未确权股东及 8 名
1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持股5%以下的发行人股东彭俊福等 1,322 人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
14、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二)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成都成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
15、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8 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不低于 200 万元。 (2)成都城投集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被
16、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
17、)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董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9 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
18、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税后薪酬(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票)总额的 20%。 (2)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
19、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一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为第
20、二顺位,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三顺位。 若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 则由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0 (五)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21、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违反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成都成都城投集团承诺:城投集团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
22、、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1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23、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
24、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
25、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2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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