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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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aster Logistics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6,666.67万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
2、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26,666.67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中创物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中创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承诺: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中创物流的所有股份,将自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此外,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中创物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中创物流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创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创物流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创物流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
5、股意向书 1-1-2 3、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于军、冷显顺、刘青、高兵、楚旭日、邢海涛、李闻广、崔海涛、曲春玲、孙蛸金、李涛、李洁、张培城、丁仁国、郑广清、李滨志、陈寿欣、初庆瀚、姜海平、李承涛、于勇、孙黎明、罗立泽、王可、肖峰、刘培亮承诺:自中创物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其中,股东刘青、冷显顺、丁仁国、张培城、李闻广、高兵、楚旭日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
6、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本人在中创物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中创物流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创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创物流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中创物流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创物流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创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
7、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3月19日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
8、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一、本次本次发行发行的的方案
9、方案 (一)发行数量(一)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6,666.67万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二)发行费用的分摊(二)发行费用的分摊 保荐费、承销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三)本次(三)本次发行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仍为控股股东,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
10、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创联合承诺: “1、自中创物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 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公司持有中创物流股票的锁定期
11、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中创物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承诺: “1、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对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中创物流的股份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中创物流的相关股份, 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中创物流的所有股份,将自中创物
12、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3、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中创物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中创物流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创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 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创物流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创物流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4、 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3、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中创物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于军、冷显顺、刘青、高兵、楚旭日、邢海涛、李闻广、崔海涛、曲春玲、孙蛸金、李涛、李洁、张培城、丁仁国、郑广清、李滨志、陈寿欣、初庆瀚、姜海平、李承涛、于勇、孙黎明、罗立泽、王可、肖峰、刘培亮承诺:“自中创物流的股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14、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也不由中创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其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青、冷显顺、丁仁国、张培城、李闻广、高兵、楚旭日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中创物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本人在中创物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中创物流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创物流
15、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创物流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创物流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中创物流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2、中创物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创物流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创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中创物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
16、方案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公司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本次上市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相关期间审计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17、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18、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满足以下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 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19、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20%: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20、程规定的程序,提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21、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在综合分析
22、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股价稳定预案五、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
23、-9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责任主体(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
24、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个股价稳定周期(股价稳定方案公告起120个自然日)内回购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的20%;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5%,且回购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的50%。回购后公司的
25、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承诺, 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创联合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创联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合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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