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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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特别规定 一)增值税特别行为征税的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假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分不怜悯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
2、款。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详细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关于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3、,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供应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供应应税劳务并无干脆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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