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誉衡药业: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誉衡药业: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5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
2、9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退市、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2
3、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659 号文批准, 由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誉衡国际投资公司)、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
4、d (健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百庚禹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整体变更设立为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获发商外资资审字200801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于 2008年 6 月 26 日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23000040000225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司经批准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如下: 股东股东 所持股份(万股)所持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 6247.50 59.50 Y
5、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2940.00 28.00 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 1260.00 12.00 百庚禹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2.50 0.50 合计合计 10500 100 截止本章程修订日,发起人 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及 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 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已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公司已不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条件。 4 第三条第
6、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1 号文件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公众股部分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rbin Gloria Pharmaceuticals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 29号 邮政编码:150025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812.295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
7、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董事会
8、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合格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针剂(均为头孢菌素类) 、粉针剂(激素类) 、干混悬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 、冻干粉针剂(含抗
9、肿瘤药、头孢菌素类) 、栓剂、原料药(秦龙苦素、炎琥宁、依托咪酯、氟比洛芬酯) 、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射剂(玻璃酸钠注射液) ;技术咨询、工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十
10、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812.29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
11、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12、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7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无需另行提
13、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和质押。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
14、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15、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16、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承担相应的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9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
17、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18、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
19、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20、程;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21、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
22、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
23、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2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24、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的资产出售或购买、 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3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药业 哈尔滨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