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机数控: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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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上机无锡上机数控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十一十一月修订月修订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2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3 第三第三章章 股股份份 . 3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2、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2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8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4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合并、分立、增资、减
3、资、解散和清算算 . 35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838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 3838 2 无锡上机数控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4、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4311173XT。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0 万股,于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XI SHANGJI AUTOMATION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 号。 邮政编码:214128。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7,522.5954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6、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3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满意为中心,以一流质量拓市场,以诚信服务争客户,以务实创新求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数控机床、通用机床、自动化控制设备、检测设备、金属结构件、机床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
7、售;五金加工;数控软件的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8、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522.5954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4 时间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杨建良 5,913.186 62.57% 净资产 2011/01/19 2 杭 虹 2520.000 26.67% 净资产 2011/01/19 3 张瑞庆 450.000 4.76% 净资产 2011/01/19 4 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
9、业(有限合伙) 283.500 1.66% 净资产 2011/01/19 5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7.314 3.00% 净资产 2011/01/19 6 李晓东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7 杭岳彪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8 陈念淮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9 王进昌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10 董锡兴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11 罗俊群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12 葛皓宇 15.000 0
10、.16% 净资产 2011/01/19 13 杨红娟 15.000 0.16% 净资产 2011/01/19 14 陈 晖 6.000 0.06% 净资产 2011/01/19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
11、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5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12、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13、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6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4、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15、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
16、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
17、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1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19、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20、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
21、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
22、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23、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4、,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25、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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