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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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 O O 二二一年一年八八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第三章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17
2、 第一节 董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5 第一节 监事 . 25 第二节 监事会 . 25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0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通知和公告和公告 . 30 第一节 通知 . 30 第二节 公告 . 31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
3、、增资和减资 .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3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34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
4、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3,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中文名称: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Tecsu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
5、5 号第二层 201 室、三、四层,邮政编码 51066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零捌拾叁万壹仟零伍拾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愿望,引进先进的智能卡及终端设备的生产技术和硬件设备,大力发展智能卡应用项目,适应民生服务的要求,增 2 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IC卡、IC卡智能系统、IC卡读写机具、通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及工业自
7、动化控制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技术咨询,生产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以上生产项目由分公司办证照经营) ;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的销售;设备租赁;计算机及软件服务;销售: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家用电器,计算机及配件;固网代理收费服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票务服务;人才招聘、人才信息服务;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推荐;计算机研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联网技术应用与开发;家庭及公共社区智能化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档案处理及档案电子化服务,档
8、案管理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金融自助终端、政务自助终端、其他电子自助终端及制卡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代理和服务;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
9、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虢晓彬、孙狂飙、刘峻峰、李竹、郭宏、镇晓丹、刘怀宇、李开泰、程立平、龚敏玲、王葆春、梅莉莉、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致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萍乡西域至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伟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洪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以原广东德生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253,400,883.52元按10.3946316的比例折为股本, 其余部分作为股本溢价, 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的出资额、
10、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认购股份数(万股)数(万股) 占股份总占股份总额的比例额的比例(% %) 1 虢晓彬 净资产折股 4,042 40.42 2 孙狂飙 净资产折股 1240 12.40 3 3 刘峻峰 净资产折股 1,081 10.81 4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760 7.60 5 广州致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625 6.25 6 萍乡西域至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418 4.18 7 李竹 净资产折股 313 3.13 8 郭宏 净资产折
11、股 300 3.00 9 镇晓丹 净资产折股 268 2.68 10 刘怀宇 净资产折股 246 2.46 11 广州伟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175 1.75 12 广东洪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162 1.62 13 李开泰 净资产折股 160 1.60 14 深圳前海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78 0.78 15 程立平 净资产折股 50 0.50 16 龚敏玲 净资产折股 37 0.37 17 王葆春 净资产折股 33 0.33 18 梅莉莉 净资产折股 12 0.12 合合 计计 10,00010,000 100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
12、股份总数为200,831,05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 公开发行股份; (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4
13、(1) 新股种类及数额; (2) 新股发行价格; (3)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且除下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
14、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要约方式;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15、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16、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17、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
18、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19、询; 6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20、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21、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22、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7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23、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24、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5、;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8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 修改本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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