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docx
《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YUE100P1057,托运人是纺织品公
2、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提取货物后,发觉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依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赔偿货款损失471146.00迪拉姆(折合128276.
3、29美元)。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在此期间,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告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于青岛海事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担当其干脆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后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变更诉讼恳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折合471146.00迪拉姆)。被告山
4、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辩称,一、贸易合同的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本案的案外人,以下简称收货人)与王厚春(案外人)联手制造这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提单的背书以及收货人向迪拜法院供应的商业发票均是伪造,被告已经于1997年5月16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二、迪拜法院审理原告与上述收货人货损一案适用法律错误,且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再加上迪拜法院的原审和终审判决书以及随后对判决书的更正都没有依法进行公证和认证,而且该外国判决书应当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并由法院作出相应判决,这
5、种判决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迪拜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运用;三、被告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条件是FOB,根据该贸易术语的规定,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合同中的收货人,被告只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向原告订舱,因此,只有收货人才是本案的货主兼托运人,而不是被告,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主见权利。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接受被告的订舱托付将四个集装箱由青岛运往阿联酋的迪拜港,并为被告签发了提单,原告与被告之间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二、依照原、被告之间的订舱约定,被告为该合同中的托运人,并负责装箱、计数和打印铅封,则原告只要做到在集装箱铅封和表面状况良好的状况下,将集装箱平安运到目的港的场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运输 贸易公司 申报 托运 货物 不实 纠纷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