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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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Ronbay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宁波
2、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500 万股, 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1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7 月 1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4,328.5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7 月 2 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
3、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
4、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 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6、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7、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 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刘相烈、张慧清、陈兆华,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如下: “1
8、、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9、、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监事卞绍波、陈瑞唐、孙保国,核心技术人员李琮熙、田光磊、袁徐俊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
10、并予以执行。”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 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承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1、 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不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11、5 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定; 3、在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本企
12、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6、 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7、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本企
13、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海煜投资,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盛锂能、 欧擎富溢,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哥林、金浦
14、投资,以及直接与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王顺林承诺: “1、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 在本企业/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
15、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5、 本企业/本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白厚善、 刘相烈、 张慧清、 陈兆华, 监事卞绍波、 陈瑞唐、 孙保国,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16、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首发前股份”) ;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继续遵守本条规定;如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且本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
17、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7、本人承诺,本人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8、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
18、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人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9、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白厚善、 刘相烈、 李琮熙、 孙保国、 田光磊、 袁徐俊承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
19、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首发前股份”) ;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继续遵守本条规定;如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20、调整;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7、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人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21、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22、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
23、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
24、的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票(如有投票权)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 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
25、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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