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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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胜蓝科技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
2、区合兴路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号写字楼 101 室)室)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概况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723 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均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要
3、求,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1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89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10 日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 声明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4、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5、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第第四节四节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全部的全部内容。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
6、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雪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7、、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8、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胜蓝控股承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4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9、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石河子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胜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10、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
11、监事伍建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人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5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12、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13、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福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4、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15、向书 6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16、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17、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股东吴三桂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8、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7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公司股东蒋丹丹承诺: 1
19、、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
20、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21、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8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
22、的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为黄雪林、黄福林、伍建华、胜蓝控股及石河子投资,做出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2、如果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23、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9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
24、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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