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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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 年年 11 月月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
2、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附则. 46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801210593B。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8.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632.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4、 576.00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 4 号楼 3 层。 邮政编码:10012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85.5469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5、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
6、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7、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8 名,公司在成立之日向发起人发行 2,7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在成立之日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春华 600.60 22.00 2 方 文 491.40 18.00 3 罗新伟
8、491.40 18.00 4 陈显龙 382.20 14.00 5 陈晓龙 273.00 10.00 6 胡宝良 273.00 10.00 7 牛仁义 109.20 4.00 8 杨志鹏 109.20 4.00 合 计 2,730.00 100.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59,985.546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9、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10、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1、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三第三节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2、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
13、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 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14、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15、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16、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17、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19、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0、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21、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
22、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23、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24、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前款规定的交易金额: (一)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购买或出售该股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三)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则不含购买原材料、
25、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 (五)上述交易属于提供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六)公司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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